close


我來分享一下我對各種支持死刑存在理由的想法。



受害者家屬補償

王清峰惹出風波之後,電視上一堆名嘴討論死刑存廢問題時,也許是為了收視率,大部分的論述都是繞著兇手多殘忍、受害者家屬在親人受害後如何過著暗無天日的日子、罪大惡極毫無悔改之心的人沒有權利活著之類。

如果我們的社會還抱著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者死的文化,那麼把人撞成植物人的兇手也該被處死「植物人刑」(受害者家屬的痛苦不會比親人被殺的痛苦還淺)、折斷人手指的傷害罪犯也該被處以「折指刑」。另外,也可以開放死刑執行者由受害者家屬擔任,如果他們是如此希望親人的痛苦可以同樣施加在加害者身上。

但我們不行,因為報復並不是我們制訂法律的原因,況且,將加害者處死並沒有補償到受害者,僅僅是滿足了受害者家屬的「惡有惡報」式的正義。同時,法律的制訂並不是僅僅考量到受害者家屬的心理,如果受害者最大,上述的「植物人刑」、「折指刑」也都應該施行。

但我不是說受害者家屬不可憐、不應該補償,而是一個文明的社會,應該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補償某些犯行下的受害者家屬,例如二二八補償條例,例如由政府提供受害者家屬心理輔導、例如提供免稅額度(我交稅要政府保護我們,沒做到政府應該減免稅率),我也知道這些都不能彌補痛失家人的傷痛,但處死加害者就能夠嗎?他們的家屬不也產生了新的傷痛?

以補償受害者家屬為出發點支持死刑,其實大有問題。



終生監禁不得假釋耗費龐大社會成本

開玩笑地說,只要矯正政府的隨便一項錯誤政策,就不知道可以養多少死刑犯了。但,政府的錯誤政策本來就不該發生,所以我們還是要認真考慮一下養這些死刑犯的社會成本,畢竟這些都是來自納稅人的錢。

在我看來,犯罪者的收容問題本來就是我們該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我們有各種各樣需要被監禁的刑罰,不管是為了矯正,或是為了與社會隔離,都有需要一個空間來收容這些罪犯,如果單純從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那麼要不所有犯罪者通通槍決,要不就通通不用關,這樣就不用耗費監獄的支出,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要考慮的是付出這樣的成本是不是必須的。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一個是被判死刑的人,一個是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後者表示我們認為他罪不致死,但需要與社會隔離,說起來後者的罪應該也是挺大的,為什麼我們就願意養他二、三十年?或者換一個方法,不管被判什麼罪,刑期幾年,只要在監獄裡待超過十年,這就是我們可以接受成本付出的極限,再多,就送去執行死刑。

我要說的是,死刑該不該存在,是不應該用成本的角度去思考的,一個罪犯(不一定要是死刑犯)的誕生,是整個社會應該背負的責任,這本來就是我們應付的成本,況且,收容人在監獄裡不一定就是要吃飽睡睡飽吃,他們是可以勞動生產的,獄政管理有點管理頭腦的話,不僅養活自己不是問題,說不定還可以替政府賺錢回饋社會。



死刑的嚇阻力足以預防犯罪

當代法律制度所有的刑責多半不脫矯正、嚇阻和與社會隔離等功能,嚇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份。你怕被罰錢所以不敢闖紅燈,怕死就不敢亂殺人,越嚴重的罪行就有相應越龐大的代價要付出,這是很簡單的邏輯,但如果以此為出發點,那我們大可以把所有罪行的處罰都訂為唯一死刑,這樣敢犯罪的人一定很少。

但是這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大部分的時候,人都不是那麼理性的,當你被慾望或憤怒或其他各種情緒佔據的時候,嚇阻力早就被丟在一旁了。

此外,因為死刑是無可轉圜的處罰方式,所以很多罪犯犯下第一件會被判死刑的罪行之後,反正都是死,不如再多犯幾次,嚇阻的功能在這時候反而成了增強功能。

死刑的嚇阻方式比起其他刑罰的嚇阻力其實還少了一個部分,就是嚇阻「再犯」的矯正功能。你被關過,你知道那滋味不好受,以後放出來後就不會再犯。但死刑沒有這個部分,因為死刑犯沒有辦法因為體驗到死刑的恐怖,就因此不敢再犯。

所以說,死刑的嚇阻力並不是作用在「已經」犯了死刑的罪犯身上(其他的刑罰是可以的),而是為了嚇阻將來可能產生的犯罪者,而將刑罰施之於過去的犯罪者身上,我想這會有一點問題,因為也許雞是該死,但他並沒有責任去承擔我們為了嚇猴子而讓他死。而這通常是以嚇阻力來支持死刑必要性的重要理由之一。



犯死罪的人沒有人權

這是支持死刑者反駁人權主義者的理由之一,但第一,為什麼我們有資格去判定一個人是否還有人權?不是說天賦人權嗎?一個成熟的社會應該將人權視為平等的,人人皆有的,而不是條件式的,因為他觸犯了某些規律就會失去的。不管我們將失去人權的條件訂得多麼嚴苛,我都不認為任何人有權利去決定誰有人權誰沒有。

第二,假使犯死罪的人真的沒有人權,那我們為何不用更大快人心的方式去處死,例如古代的種種酷刑?車裂、剝皮、凌遲,都比用子彈省錢,也能造成受刑人更大的痛苦,如果沒有人權問題,為何我們不用這些方式去執行死刑?



我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

其實上面那些質疑通通可以丟掉,我的理由其實充分得多。

如果說國家的權力基礎是個人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權,以讓渡部分的個人自由為條件,和國家簽訂契約而授與公權力,那麼國家或政府之所以存在的核心功能性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國民的生存。而既然讓渡部分個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那個人是否也能夠將自己的生命裁量權交付國家?也就是說,我願意讓出我的部分自由,委託國家在一個共同的規範下使得他人不能隨便來殺我,委託的目的是為了生存,那我又如何能讓我委託的對象有權力決定我的生存與否呢?我授與權力給國家是為了不死,卻又讓國家有權力讓我死?

讓出自由是允許國家制訂法律來維持一個規範,我放棄闖紅燈的自由,在這個規範下的國民也都放棄闖紅燈的自由,那大家的生命安全都可以獲得保障,但這是我為了生存而願意放棄的東西,如果授與國家殺人的權力,就變成我願意為了我的生存而放棄生存的權力,如果這樣,這個契約簽訂的也太矛盾了一點。

而這個契約之所以能成立,在於我們認為放棄這個限度的自由以換取生存是值得的,我並沒有犧牲掉全部的自由,從一點來切入,所以我不會願意成為中國的國民,因為所需要放棄的自由也許太大了,況且也沒有換得生存的保障。

死刑這種制度可怕之處不是在不可逆轉,也不是道德層次,而是它偷渡了我們在和國家簽訂契約時所沒有讓與的權力,我付稅金、我限縮個人的部分自由(也就是所有一切法律所規定的內容),都是為了保障我的生存,以及在生存被確保之後,我能夠有過更好的生活的機會。

國家之於個人,就好比我雇了一個保鏢,要求他絕對不能讓我死,除此之外,如果能再幫我把馬子更好,但我會依照他的專業判斷來避開一些危險的行為,以便更能確保我的安全。而死刑的荒謬之處,就是在此同時,還賦予他如果我沒有聽他的判斷,那他可以殺了我的權力,請問,誰會在雇保鏢的時候同意這種條款呢?

死刑可怕之處就在於,雇保鏢的人沒有注意,或沒有意識到保鏢有這種權力,以致於這樣的權力已經寫在合約裡了。甚至我們告訴他,ㄟ,這樣的合約不對吧,他還說,不會啊,這樣才對。這正是因為中國一直以來對於人權的輕忽,以及主權在民、國家是人民的僕人觀念不夠深耕。

如果我們的理想是建立在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只應在我們授與的權力下為我們求福祉,那麼國家從來不該有處死國民的權力。

在這個契約規範下,國家要透過什麼手段,保障國民的生存,包括如何嚇阻罪犯侵害國民的生存權,如果這個國家除了死刑(這已經違背國家存在的目的)想不出更好的方式來維持國民的安全,那這個國家有點太無能,就算死刑真的是「唯一且有效」嚇阻犯罪的手段,因為抵觸更高的原則,也是不能拿來用的。

舉一個例子,戒嚴時期犯罪率極低,但我們也沒有因此同意國家可以限縮個人自由到這樣地步的權力。更何況,死刑不只是限縮自由,連生存權都讓與了。

當然,這是從「人權國家」的立足點而言,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成立從未被授與也不應被授與殺害國民的權力。就這一點而言,我認為應報或矯正、社會成本、嚇阻力、受害者心理都不應逾越這個限度,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想出更有嚇阻力的方式來防範犯罪、補償受害者家屬、透過受刑人勞動降低社會成本或其他各種方式來解決或降低目前遭遇的問題,就是不能把腦筋動到死刑上,因為這是我們從未讓渡給國家的權力。

當然,這是我對國家存在角色的主張,至少在對岸,我肯定絕對有很多人認為共產黨對人民的種種限制都是為了人民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er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