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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個好日子,首先,是我放了好久以來難得的假,把房子好好整理了一遍,花掉我一整個下午;其次,在倒垃圾的時候,順便去信箱拿了一下信,信封是來自台北地院檢察署。

打開之後裡面有兩份文件,第一份是林舍畫廊負責人林天民的起訴書,簡單附上犯罪事實以及相關證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針對林某的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另一份稍微厚一點,是我的不起訴處分書,裡面詳載了林某對我的不實指控、我的辯解、以及檢察官對於證據的認定。根據雙方供詞以及勘驗現場光碟後,檢察官認定林某宣稱的右手傷勢乃是在對我攻擊時用力過猛所產生,而過程中我對他既無主動攻擊也無還手之傷害行為,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真相大白了,儘管偵察過程中,檢察官對於兩造都很嚴厲,傾向要求雙方和解,但畢竟事實擺在眼前,證據確鑿,也不能昧著良心雙方各打五百大板一起起訴吧。我想,檢察官一開始應該是有被林某的口才欺瞞,但勘驗過光碟後,才恍然大悟這是對方玩弄司法的伎倆,因而單方面起訴林某人吧!

但這只是第一階段的勝利,對於我的不起訴處分,對方還可聲請再議,但我想不至於,因為影像證據太有利了。而林某的部分,現在程序就是正式到法院了,我想判決結果會非常輕微,畢竟這種程度的傷害案件,最可能就是拘役或易科罰金,罰一點錢就不用坐牢了。(Update 2010/01/07:結果他真的提出再議,但被駁回了!一邊求我和解,一邊還想繼續誣告我,真是有道歉誠意啊!

不過還好,我仍舊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我一樣不會要他的錢,一樣要他公開道歉,理由非常充分,因為有了兩百萬的傳言,傷害我的名譽,不管是不是他傳播出去的,都應該在道歉的同時做個澄清,反正他也堅持這是子虛烏有,是別人造謠,那更應該登報澄清一下。

除此之外,我還要再研究一下是不是要提誣告,這就要慎重一點,因為誣告罪是不能和解,也不能易科罰金的,還好追溯期有二十年,我可以慢慢考慮,如果他再耍什麼小手段,我再送他去坐牢。

贏得了第一階段的勝利,該來慶祝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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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r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