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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天道不彰。八八風災以來,我們可以看到諸多官員們平時偽裝出來的親民愛民形象一一破功,不僅不補救不認錯,還大言慚慚救災速度很快、營救人數破紀錄!用理直氣壯的態度試圖顛倒黑白,扭曲事實以圖卸責。

雖然我不是莫拉克的受災戶,但我是很能感同身受的。從我在八月八日當天受到攻擊之後,遭遇到的待遇也差堪比擬。

事發至今兩個禮拜,對方完全沒有表示歉意,只有在當天稍晚透過一位畫廊的熟客來施壓,希望我不要把事鬧大,「必要時」他可以跟我道歉。這個訊息中間還轉了兩手,而我天天工作的地方跟他的畫廊距離只有十公尺。

然後今天上班途中,負責偵辦的警官打電話給我,說他已經訊問過林先生,而林先生承認因為一時衝動才攻擊我,並且透過警官表達希望和解的意願。警官說,大家都是鄰居,而且林先生也帶了驗傷單,如果搞到互控傷害,那真的不太好看。

我反問他,什麼驗傷單,他連扭斷我手指還能造成他自己受傷啊?警官有點支支吾吾說,這個他不清楚啦。我告訴他,事發至今兩個禮拜沒有任何形式的道歉,根本就沒有誠意。警官說,林先生說他有找人傳達歉意,但我都沒理他。

了不起啊,現在不但是我害他受傷,而且還對他的「歉意」置之不理,我根本懶得跟警官提他在事發後是如何掩蓋他的犯罪事實,又如何抹黑污衊我了,我只淡淡地說,反正他沒有道歉的誠意,就照程序走吧。

儘管大家都對台灣的司法缺乏信心,但我就是不相信世間沒有一個公道,這樣惡形惡狀、侵門踏戶來扭斷了我的手指,可以不用負任何責任嗎?仗勢欺人也是有個限度,一面說要和解要道歉,一面又扭曲事實抹黑我,還不知道從哪裡生出一張驗傷單帶著去向警官投訴。他越是這樣做,越是激起我的義憤之心,絕對不能屈服在這種人的手裡。

掛掉電話之後約莫半個小時,警官又打電話來,說既然我沒有和解的意思,林先生也對我提出傷害告訴了,叫我再考慮一下要不要和解。

當時我差點因為這個荒謬的發展而笑出來,開始想像他的驗傷單上會怎麼記載?用力過度導致肌腱發炎?還是自己捏出幾塊淤青?當我想到他為了驗傷而需要自殘時,心情也不禁好了起來。

正經一點,稍微深思一下便很容易解讀這個行動的意義,無非是想要藉由讓我也成為被告而心生畏懼,進而撤銷告訴達成和解。可惜這之中有一個很大的缺陷,如果我真的有反擊他,不論造成傷害與否,也許還會心虛,但事實就是從頭到尾都是他單方面主動攻擊,在這個時代要入人於罪我看也不是這麼容易的,既然我問心無愧,歡迎他來告,然後我再多補他一條誣告罪,這又更大快人心了!

在此補上條文,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因此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而且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傷害罪還嚴重,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完全命中!

同時成立兩項刑事案件的話,就連緩刑都沒得判了!

正義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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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r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